广州黄埔3死6伤事故查明,司机等6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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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2日21时23分,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东众路发生一起小型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51.38万元。

广州黄埔3死6伤事故查明,司机等6人被刑拘!

涉事小客车照片

近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认定,广州黄埔云埔街东众路“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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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4月12日21时07分,张某超驾驶粤AD***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从黄埔旧港装载10块钢板(超长、超宽、超重)离开,欲前往东众路广州市粤××物流有限公司停车场停车。17分许,车辆行驶由南向北在东众路进联广路北约170m处,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实施左转弯驶向停车场门口。

张某超临时停车前去开门,车辆占用东众路北向南的机动车道,板车超长装载的钢板又形成了超出车尾约1.53m的突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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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车尾部分如图所示

21时23分,贾某托驾驶粤AC****2号新能源小型普通客车,超员搭载8名乘客(核载6人,实载9人),沿东众路双黄实线以西第一条机动车道北向南驶至,发现半挂车闪灯示意后,未留意半挂车装载钢板,车头右侧碰撞粤AC**2挂车装载钢板的超长突出部分,造成3名乘客死亡,司机贾某托等6人受伤及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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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两车位置示意图

车辆检验情况

事故调查组经委托技术检验,结论为:

粤AD***2号重型半挂牵引的粤AC**2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灯光性能合格,车身两侧反光标识有缺损,装载货物34.975吨,超载9.3%;

粤AC****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制动合格,转向合格,灯光合格,事发时行驶速度为52.6km/h,超出道路限速标牌速度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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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重型半挂车后方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人员询问、书证材料和视听材料等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

一是张某超驾驶所载物品长、宽及重量均违反装载要求的货运机动车上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行驶后占用道路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二是贾某托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构造、载客超过车辆核定人数的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按照操作规范观察路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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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小型普通客车

事故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张某超,粤AD***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C**2挂号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违反装载要求,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违规占用道路临时停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黄埔区公安分局以交通肇事罪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贾某托,粤AC****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构造,载客超过车辆核定人数,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未按照操作规范观察路面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黄埔区公安分局以交通肇事罪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管理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1.王某国,志×公司(涉事钢板合同承运人、钢板装载现场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多次组织车辆违反装载要求开展运输业务,未事先告知受委托单位津×公司所需运输涉事钢板可能存在的规格尺寸,现场监督发现受事发车辆不满足装载条件,仍在协助捆扎反光警示带后让其继续运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2.朱某焕,津×公司(涉事钢板的实际承运人、重型牵引车及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主要负责人,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制度,虽然在企业微信群可知驾驶员反映货物超长等问题,放任其违反装载要求继续运输,未督促检查发现涉事钢板运输本企业无专人在场监督、车辆违规装载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黄埔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3.刘某胜,速×公司(涉事小型普通客车的合同租赁人、共同管理人)主要负责人,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制度,放任名下租赁车辆的车内改装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车辆改造、转租、客营运、超速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黄埔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4.李某威,津×公司车队长,虽然在企业微信群可知驾驶员反映货物超长等问题,放任其违反装载要求继续运输;未按照《运输合作协议》要求派专人到装卸点全程监督,未未督促检查发现涉事钢板运输本企业无专人在场监督、车辆违规装载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黄埔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满足条件,建议移送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三)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志×公司,未按照承运指令确保安排符合法定规格和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装载涉事钢板,多次放任名下车辆违反装载要求超长、超宽装载货物,现场监督发现但未采取措施消除受委托单位车辆不满足装载条件的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津×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制度,未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处理智能视频监控违规行为,未按照《运输合作协议》要求派专人到装卸点全程监督,未及时发现及消除事发车辆违法法定装载要求的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速×公司,未规范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放任名下租赁车辆的车内改装行为,未定期监控车辆位置和车速等情况,未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构造、转租使用、私自开展载客运行、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等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速×公司未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的问题,建议市安委办移交广州市黄埔区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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