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副所长的低级错误不能原谅!
一段网传“派出所人员殴打路遇小学生”的视频,有了调查结果,宁夏某地派出所的王副所长,经组织调查后被撤销行政职务,成了原王副所长,也不知其尊姓大名,姑妄称之王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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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王某这事,真够他后悔窝囊的。11月22日,某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带队出警。到达现场后,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当民警正做核实时,马某某自行离开现场。王某带领辅警戴某找回马某某,同时对其踢打。于是有了网传视频中的那一出。这事复杂吗?其实并不复杂,这事简单吗?结果并不简单,整大了,完全走向了事情本来应有走向的反面。
就此事件,网上传出不同声音。让人意外的是,在批评王某的同时,对之同情的声音居然也相当多。人都有同情心,同情弱者,同情正义。处于不同情况、不同角度的人,对同样的人和事,或会有截然不同的认知,这是人们正常的心理情感活动,以熟对熟错论是非并不容易,但可以摆事实讲道理加以引导。笔者注意到,同情王某的声音有以下几点关注:一是该事件由群众对某校存在霸凌行为的报警引起;二是马某某殴打两名三年级学生是多次;三是当事人马某某,在民警正在核实情况时,自行离开现场,是六年级的学生马某某不懂事,还是拿民警的出警压根没当回事?不得而知。校园以大欺小的霸凌事件,是许多家长不能容忍,情感上较为敏感的大事,认为派出所的王某因为揍了一个“坏孩子”而被处理怪可惜。由此,不能不说,网上对派出所王某被撤职处理的同情声音,也是事出有因。
王某被行政撤职,值不值得同情与应不应当同情,应不应原谅,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中国人善良,富于同情心是好事,但离开了原则的同情心泛滥未必是好事。派出所王某现场出警,代表的不是个人,也不是居委会人员对民间纠纷调处,代表的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公安民警现场依法执法,所依之法,不是私法,不是任何人的家规,乃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执法人员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打骂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是法治社会,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6字方针,执法人员没有任何特殊,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知法违法,其不良影响远比一般人对法律的侵害更甚。群众对在校学生马某某行为的报警,以及马某某是否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一切都应依法办事,而不是遭受法规以外的“皮肉之苦”。如果马某某霸凌同学的事实确有存在,不能原谅,王某某作为专业执法人员,底线失守,犯下不专业的低级错误,更不可原谅。
王某出警中使用暴力,绝不是代表国家的执法行为,也不是公安人员应有的执法形象,而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个人行为,从王某公安民警的人员身份,到其执法依据,王某的行为都是不能同情,不能原谅的。或有人说,人不是机器,机器尚有出错的时候,民警也是人,执法中难免出错,这个难免固然成立,但要区分是什么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暴力绝不是难免之错。人们常讲,执法需要把握“天理国法人情”,注意,这里的关键是“国法”,离开了国法,就无所谓天理,也无所谓人情。
一个社会要有正事,要讲正气,人们关切某些学校存在的霸凌问题,这绝不应成为同情原谅王副所长的正当理由,我们的社会不能没有法治、不能没有原则、不能没有是非界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坏人如此,对好人同样如此。王某的教训对其个人而言是永久的痛,视频暴露的是痛,没有暴露的隐痛也是痛,希望王某的低级错误不再有人重复,能够成为对所有执法人员的共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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